近日,《赤峰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实施,这是内蒙古自治区首部对电动车综合规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32条,不设章节,主要内容涵盖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道路通行、停放充电等相关管理活动。条例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坚持强制性规定符合相关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的原则,做到于法有据
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过程中,我市始终坚持贯彻落实上位法规定,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始终牢牢把握“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性”的原则,坚持立一件成一件、立一件执行一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条例坚持依据相关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作出强行性规定,比如,条例规定“不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老年代步车包括部分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属于低速电动车。工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中指出,“这种车辆多数产品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通知部署对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借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或者借用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许可名义超范围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产品的企业,责令在2019年1月之前制定整改计划,停止生产销售违规产品,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本地区清理整顿专项计划,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另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是违法行为,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存在安全隐患,禁止销售合法合理。条例关于电动车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其他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对应设定的法律责任,都有相关上位法为依据、国家政策做支撑,切实做到了于法有据。
坚持公平稳慎原则,兼顾不同利益诉求,平衡安全与便利的关系,做到规范适度
条例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设计制度规范,合理规定权利与义务,兼顾不同利益诉求,切实维护所涉及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稳妥慎重调整利益格局,既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效执行,也不会使电动车利益相关方受到损失。
登记制度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也是制度创新的亮点。为平衡依法管理与便利群众的关系,一是规定“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通行号牌;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按照机动车登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条例施行之前购买的发放临时通行号牌,条例施行之后购买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通过登记上牌,可以解决销售和通行两个环节的问题,一方面卡住销售违法生产的电动车,以末端管理推动前端治理,从源头上解决安全隐患问题,另一方面使每台电动车有了标识,解决通行管理没有抓手的问题,骑时有约束,肇事可追踪。二是对临时通行号牌有效期作了原则规定。条例没有设定“一刀切”的过渡期具体年限,而是规定“临时通行号牌有效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括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车辆实际使用情况等确定,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电动车使用者的财产损失。三是区分城市和农村牧区,规定“在农村牧区使用的电动车开始登记的时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方面采纳了区分城乡登记的意见,另一方面为农牧民规范使用电动车留下过渡时间。
坚持全链条管理与突出主要环节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详略得当
条例对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租赁、维修、登记、道路通行、停放、充电等全环节坚持全链条管理,突出条例调整的电动车范围,对电动车销售、登记、通行等主要环节作出规范。
调整范围方面,条例草案使用的电动车概念,容易引起群众对相关规定产生误解。为此,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工信部相关文件,借鉴相关省市立法经验,条例将所调整的电动车界定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销售管理方面,条例主要针对部分电动车销售者隐瞒真实情况的促销行为和消费者偏重不用上牌、价格便宜不注意购买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等行为,规定了销售者和消费者的相关义务。登记管理方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极具特色的登记制度。道路通行方面,条例明确了电动车驾驶人年龄条件和载人载物规定;明确了十三项通行规定,涵盖号牌使用、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信号、通行车道、通行时速、禁止酒驾等。停放充电方面,条例从我市电动车停放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还不完善的实际出发,对设施规划建设、使用及运行维护管理作出鼓励、引导性规范,对停放秩序和充电安全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以上几个方面都是条例重点规范的内容,突出问题导向,不搞大而全,专注小而精,提出具体做法,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