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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
来源:赤峰人大 发布时间: 2019-01-04 10:37 浏览: 1505

  从实地调研到与条例草案起草部门深入沟通,从立法论证到三次审议,从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到正式实施,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不但需要经过若干工作环节,更要做到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与实践同发展。

  按照立法工作规程,市人大常委会凝聚各方共识,历时一年完成了《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草案审议。2018年12月,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主要针对我市地下水利用保护管理比较突出的五个方面问题作了相应规范。针对管理体制不健全不完善问题,条例从两个层面作出规范,在政府层面,规定领导人员管理权力和责任;在部门层面,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针对水法律法规执行偏于宽软问题,条例在执法力量方面,规定公安机关协助配合执法;在执法措施方面,规定强制执行。针对我市水资源匮乏、高耗水产业比重大问题,条例对农牧林草业、工业、矿藏开采和园林绿化等分别作出规范。针对乱打井看不过来管不住问题,条例借鉴新疆做法,规定应当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供电企业不得为其取水设施供电,实行以电控水,重点管住取水。针对地下水管理的特点,条例借鉴甘肃做法,规定实施以旗县区为单位的区域地下水水量和水位双控制制度。

  看似寻常最奇崛,成如容易却艰辛。我市自2015年12月1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 探索建立健全人大主导、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几年来,陆续制定了《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赤峰市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条例》《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为有效提升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正确认识全面深化改革与推进法治建设的关系,从全局和长远来谋划和推进立法工作,实现了立法与改革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衔接。2018年除了完成《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审议报批工作外,市人大常委会还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了《赤峰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指导做好《赤峰市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条例》的文本起草工作,对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村公路、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6个立法项目开展调研,做好立法准备工作;检查了《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实施情况,及时发现了生态保护与畜牧业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实施好条例的工作建议;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作出了关于废止《赤峰市城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人民期盼殷切厚重,时代重任艰巨光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紧密联系实际,适应地方治理需要,按照急需优先、成熟优先、量力而行的原则,健全立法听证、咨询、论证制度,进一步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咨询顾问的作用,积极开展立法协商,更好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立法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着力推进地方立法工作迈上新台阶。